北宋社会阶级结构和赋税制度-《帝国的黎明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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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宋社会阶级结构和赋税制度
(一)社会阶级结构
北宋建立后,在结束五代分裂割据的同时,针对五代户籍制度的混乱情况,出于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需要,于建隆四年(公元963年)下令各州重新编造版籍,把各县的户口、土地情况登记造册。以后又把这一工作形成制度,规定每逢闰年作一次统计,由县报州,由州上报中央政府,制成闰年图,以此作为各州、县税收定额的依据。
宋朝将全国居民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。住在城镇的居民是坊郭户,住在乡村的人户为乡村户。坊郭户中主户与客户的划分,主要是依据是否有房产等生活资料,有房产户称主户,没有房产、租赁房屋居住的称为客户。乡村的主户,是指那些占有土地,向国家交纳夏、秋两税的农户;乡村客户就是那些没有土地,甚至没有耕牛、农具等生产资料,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,亦称佃客、浮客.在北宋时期,客户约占总户数的33%-36%。这么大比例的农户丧失土地沦为客户,正是不抑兼并政策导致土地兼并恶性展的结果。
主户按照占有资产的多寡,分为五等:主户的第一等户是占田三顷以上至几十顷、几百顷的人户,是大地主阶层。第二等户是占田一顷左右至数顷的人户,是中小地主阶层。第一、第二等户通常又称为上户.他们兼并土地,靠剥削佃户为生。这两等主户,构成宋代地主阶级的上层。
第三等户又称中户,主要是些占田数目不多,但能自食其力又比较富裕的人户。第三等户包括农村中较富裕的自耕农阶层和占有土地不多,却出租土地剥削佃农的小地主。因为第三等户中也有部分兼并之家,所以,宋代称一、二、三等户为上三等户.上三等户,是宋代的地主阶级。
第四、第五等户是占田三五十亩或仅几亩的农户,属于农村中的自耕农或半自耕农阶层,当时又被称为下户或贫下户.一些没有产业的贫民也被列入五等户纳税,称无产税户。
属于第四、五等下户的农民,生活艰难,一遇歉收,就生活无着,一旦陷入高利贷的盘剥,最终将失去已经很少的土地,所以他们也是地主阶级兼并的主要对象。
第四、五等户在主户中所占的比例很大,常及十分之九.其中第五等户在下户中可能占到7o%左右。
乡村客户主要是佃农,他们完全没有土地和生活工具,主要依靠租种地主田地为生。宋朝的客户一般不是地主的私属,也被编入户籍,成为国家的正式编户,交纳身丁税和负担夫役,部分客户直接负担夏、秋二税。
(二)土地占有和农民、手工业者状况
1。土地占有状况(1)官田唐中期以后,门阀世族势力削弱,地主加紧兼并庄田,官田多被地主豪族占有或废弃荒芜。北宋的官田有官庄、屯田、营田三种。屯田和营田是兵士驻地的屯垦。官庄大多是荒芜的无主田地,农民垦种后,朝廷收取租赋。
在宋朝土地占有形式中,官田不占有重要地位。
(2)官员占田宋代官员大量占有田地,主要是以剥削所得自行购置田产,不再有以官级占田的特权,也不再有占田数量的限制。
(3)地主庄田唐代中期以来,地主占有大片田地,形成地主庄田。宋代的地主庄田,更加恶性膨胀。大地主在庄上建房居住,形成庄院。称为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院,一个庄形成一个作为自然经济单位的村落。地主的庄田遍布各地。宋朝有统计数字的租赋田,除自耕农仅有的小块土地外,主要就是地主的庄田。
宋朝官员可以随意购置田产成为大小地主,地主通过科举考试也可以成为各级官员。官员、地主合为一体,占据了全国绝大部分土地。在不抑兼并的政策鼓动下,皇室、贵族、官僚、地主兼并越来越多的土地。
2。农民状况地主占有土地,以租佃方式剥削佃农,是宋代地主剥削农民的形式。农民阶级主要是租种地主土地的佃农和拥有小块土地的自耕农、半自耕农。他们共同遭受地主阶级的经济剥削和政——治——压——迫,但各自又有不同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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